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关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常规情况下的阶梯法相信大家都已经很熟悉了。刚好今天小伙伴问到以首次公开募股成果为可行权条件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一时间没想明白。搜索了一波,发现财政部于2021年5月18日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因为是新的规定,很多在审企业还因为该规定追溯调整了报表,借此分享给大家。
以下为财政部应用案例原文:
【例】甲公司实际控制人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以实施一项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控制人作为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将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份以名义价格转让给持股平台,甲公司员工作为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以约定价格(认购价)认购持股平台份额,从而间接持有甲公司股份。该股权激励计划及合伙协议未对员工的具体服务期限作出专门约定,但明确约定如果自授予日至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时员工主动离职,员工不得继续持有持股平台份额,实际控制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员工认购价回购员工持有的持股平台份额,回购股份是否再次授予其他员工由实际控制人自行决定。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持股平台将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份授予甲公司员工,属于企业集团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接受服务企业(甲公司)没有结算义务,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根据该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甲公司员工须服务至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否则其持有的股份将以原认购价回售给实际控制人。该约定表明,甲公司员工须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方可从股权激励计划中获益,属于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而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属于可行权条件中业绩条件的非市场条件。甲公司应当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将授予日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可行权数量作出估计,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等待期内甲公司估计其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时点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重估时点确定等待期,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扣减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五条和第六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七部分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187页至第189页相关内容。
个人理解:对于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的股份支付,案例要求公司对于首次公开募股成功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进行合理估计。当期的案例多数只是在反馈回复中说明了合理估计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时点,并未说明该时点如何得出。笔者建议,从合理性的角度,应当根据拟IPO企业所处的阶段,依据拟上市公司上市时间表及现有公开信息(例如近期成功过会企业从申报至过会的平均时长以及近期成功注册企业从过会至注册成功的平均时长)进行合理推算,从而言之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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