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

        1、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即通常情况下该运输发生在控制权转移至客户之后(确认销售收入之后),相应的对价确认为营业收入,发生的运费确认为营业成本(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归集),在报表附注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中单独作为提供服务来披露。

        2、属于非单项履约义务的,即通常情况下该运输发生在控制权转移至客户之前(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运费也确认为营业成本(也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归集)。营业成本在性质上属于产品销售成本的一部分。

        3、简言之,在新收入准则下的运输费会计处理,均计入营业成本,其中: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其性质属于提供服务成本;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其性质属于产品销售成本。

        4、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为客户发生的,或者说并不是为履约而发生的运输,其对应的运输费仍然计入“销售费用——运输费”。诸如:公司参加产品展览会,需要将产品运输到展览目的地,此时,发生的产品运输费就直接计入当期的销售费用,反映到损益状况。或者产品仓库搬迁,也会发生运输费,因为与销售合同无关,直接进入“销售费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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