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时如何界定合并范围:

        如何界定控制给予较大的自主判断权,在持股比例及表决权上较好论述时,往往是论述的首选理由。

        但普通情况之外的,持股超过50%且具有半数以上表决权未纳入合并范围,亦或是相反情况,暂时没有代表性的回复案例,基础思路有如下:

        首先,被投资方设立的目的和安排:这条落脚到了共同设立子公司的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其次,识别说明哪些是相关活动、重要活动决策机制如何、各方的主导权利如何,其中:

        1、相关活动、重要活动决策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决策事项的约定、董事会提名及表决情况、各董事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实际经营管理人员情况、管理层提名任免、投融资活动主导、主要技术供给、供应链管控、人才培养储备等;

        2、论证思路应该是从发行人、合作方自子公司成立以来相关事项的历史情况,虽然这点上有点背离控制应该是从现时能力出发,但在审核中,历史才能佐证发行人拥有现时能力;

        3、权利的识别,即属于实质性权利还是保护性权利,个人认为,如果仅持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是难以利用相关条例论证控制。而保护性权利是否会影响合并范围,虽未详细研究,但从感受来看,影响可能性较小,毕竟保护性条款往往适用于极端、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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