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由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问题】:在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能否将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由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

案例:自 20X1 年起,A 公司持有 X 公司 12%的股权,且对其派驻 1 名董事和 1 名监事。B 公司为 X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 50%。因政策原因,B 公司向 A 公司派驻 1 名董事和 4 名高管。因此,A 公司认为其与 B 公司在对 X 公司的决策中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对 X 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对 X 公司的股权投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20X5 年,B 公司派驻 A 公司的高管和董事陆续离职,A 公司认为其与 B 公司的一致行动关系已消除,可以对 X 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将对 X公司的投资由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A 公司能否以与 B公司一致行动关系的消除作为理由,将对 X 公司的股权投资由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

分析:首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一般而言,在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以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本案例中,在 X 公司的股权结构、A 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派驻董事权力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变更会计核算方法。

其次,投资方有权力向被投资单位委派董事,可以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本案例中,A 公司具有向 X 公司派驻董事的权力,自 20X1 年起,对 X 公司派驻 1 名董事和 1 名监事。但 A 公司以与 B 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为由,认为 A 公司派驻的董事和监事实际上与 B 公司保持了一致意见,不能实际影响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事实上,A 公司与 B 公司并未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限制 A 公司参与 X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因此,A 公司的 1 名董事和 4 名高管由 B公司派驻这一因素,并不能视为 A 公司派驻的董事不能影响被投资单位 X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

综上,A 公司不能在 X 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 A 公司的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以与 B 公司一致行动关系消除为由,将对 X 公司的股权投资由公允价值计量转为权益法核算。A公司已向 X 公司派驻了董事,除非有其他充分依据,否则应当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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