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在1年以后的某个时间终止经营的公司是否可以按持续经营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问题:
目前无实质性经营活动,拟在1年以后的某个时间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是否可以按持续经营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背景:
A公司董事会对下属子公司B公司做出决议,由于无法取得发改委的批准,原先为投资建设某发电机组项目之目的而设立的B公司终止经营。B公司主要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已与当地政府达成协议分三年三期按原价退回该土地出让金,2011年已收到政府退回的第一笔土地出让金。预计未来12个月不会对B公司进行清算。
解答: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二条规定:“在持续经营假设下,财务报表是基于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并在可预见的将来继续经营下去的假设编制的。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被审计单位、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因此,鉴于在本案例中,B公司目前并无实质性经营活动,但其母公司已作出终止经营的决议,在可预见的未来将不会继续经营下去,因此尽管预计未来12个月内不会进入清算程序,但该公司实际上已经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不应继续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1年度财务报表。
鉴于B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并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形,负债金额较小,其偿还能力应当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在B公司2011年度按持续经营假设以外的其他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就其母公司(A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而言,其母公司仍然保持对其的控制权,因此应当继续纳入其母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在合并报表层面,该公司就体现为一系列待处置的资产和待清偿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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