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授兼任董事长,是否合规,教学、科研任务是否会影响其在发行人的履职

【案例: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公司致力于“基于大数据及物联网的智慧供热全面解决方案及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业务方向:一是面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研发应用城市级(省级)供热智能管理平台;二是面向供热企业,研发应用企业级智慧供热监控平台,包括软硬件系列化产品。

        工大科雅2020年营业收入3.08亿元,净利润6200万元。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申报创业板,目前处于二轮反馈问询阶段。

        截至目前,实际控制人齐承英现任河北工业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授,2002年7月至2014年3月,其曾经担任河北工业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副院长、院长。

        在反馈问询中,交易所要求发行人补充说明:

        (1)齐承英持有公司股份、历史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情况是否符合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齐承英承担河北工业大学的教学、科研任务是否会影响其在发行人的履职,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关于大学教授兼任拟上市公司职务问题的相关文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3〕18号),“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根据《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2015]11号),“对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汇总,登记造册;要求所有干部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如实填报,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签字确认。部机关离退休干部兼职情况由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检查。”“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及其院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

【发行人关于此问题的反馈】

        (1)河北工业大学就齐承英持有公司股份、在发行人处任职出具了有关书面同意文件;

        (2)报告期内,齐承英未在中共河北工业大学委员会或其任何下级组织担任任何党内职务或行政领导职务;

        (3)齐承英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能够有效领导董事会决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执行,未因承担河北工业大学的教学、科研任务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过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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