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额法和净额法的适用

         发行人C公司主要从事电池正极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三元正极材料等。在某特定型号中,C公司从客户D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采购指定的三元前驱体,加工完成后向D公司销售三元正极材料等产品。C公司对D公司的收入主要采用总额法核算。

         【分析】对“部分企业由客户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后向客户销售”在实务中是按照受托加工或委托加工业务,还是按照独立购销业务处理的判断,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其核心是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且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本案例中主要从以下五点进行判断:

         一是采购与销售交易相互独立。C公司独立签者相关框米合作协议、销售合同或采购合同,销售与采购交易两者相互独立,且定价公允,不存在单独签署委托加工合同的情况,也不存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锁定销售合同或价格的情况。

         二是企业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C公司与D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签署正常的产品销售合同,条款与其他类型销售合同保持一致。C公司应用动力电池正极材料制备技术加工处理后的最终产物,其分子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对该类产品包括采购的指定原材料在内,C公司承担产品交付前存货的毁灭损失风险,以及质量、性能等全部责任,为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方。

         三是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发行人产品对应的指定原材料采购量与实际生产的耗用量存在差异,公司可有效控制并主导该部分原材料的使用。根据约定,公司采购的指定原材料可投入其他型号产品的生产过程,产成品可向除D公司以外的客户销售。在存货价格波动风险方面,原材料采购依据市场行情协商定价,产成品按照“主要原料成本+加工价格”确定,因实际采购时间一般早于产品销售定价时间,且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从而可能使得实际成本中的原材料均价与销售定价时点的市场价格产生背离,发行人承担了相应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四是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C公司利用相关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可根据市场情况销售给D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或其他客户,销售价格包括主要材料、辅料、加工费、利润在内的全额销售价格,具备对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

         五是是否承担了产品销售对应账款的信用凤险。结合销售和采购合同,未存在信用凤险转移的情况,D公司下属子公司承担向C公司销售原材料后无法收到货款的信用风险,C公司承担销售过程中D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收到商品后不支付货款的相应信用风险。

         因此,审核认为,发行人C公司以总额法确认相应销售收入具有合理性,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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