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认定】对于发行人股东存在多层股权架构的情形,如何理解关联方认定中“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IPO审核中关于关联方的认定主要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相关监管规则,在发行人关联方认定中“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能够控制发行人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例如,发行人某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其设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比例较低,但根据合伙协议或相关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控制该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应当认定为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若仅以出资比例的穿透计算作为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的认定依据,容易出现关联方认定遗漏的情形。因此,“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应当包括能够控制该有限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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